文 /
荆 跃
民办教育投资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它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建立市场理念和资本运营的实际问题,她与传统学校有着根本不同的资金运作方式和财务计算方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二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人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七章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为民办教育作为一种产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怎样使教育的投资纳入产业的范畴,使教育产业不再是一个装饰性的名词,而具有资产意义和财务概念;怎样使教育的投资人不仅满足公益行为带来的社会声誉,同时作为财产进入资产运营,使之具有一定的盈利;怎样使有一定资产规模的企业家、金融家和银行家以及境外资本投资教育,而不是一些并不具备大规模投资能力的艺术家、教育家投资教育;怎样既能保证投入的教育资产得到保护,不被投资人抽逃、调用,同时又能使投资人资本运作不影响学校的日常管理,使学校保持长期稳定和无形资产的继承性。以上问题能否解决是决定民办教育生存与发展及能否真正吸引大投资进入教育的关键所在。
需要确立什么样的市场理念,怎样有利于民办教育产业的资本运营。
第一,国家对投资教育应给予税收上的减免优惠
企业或私人投资教育,解决了大量的适龄青少年入学问题。现在民间已创办了6万所学校,在校人数达1000多万人,占适龄入学学生的4%,并创建出一批有影响的名校
,补充了国家教育投入的不足。《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在第七章第四十条中规定“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但还没有明确提出作为教育投资人的税收优惠。这种税收优惠主要指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或继承税上应给予教育投资减免的优惠,既企业和个人利润所得如果用于教育投资,可以少交或免交所得税。对于投资人来说,这种税收政策不仅少交了税,而且还得到了公益形象;财产仍然从属投资人;资产增值可以得到利益等三项好处,不能不说这会给投资教育以重大的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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